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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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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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0:10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对下列术语进行定义:
(一) 旅馆业指的是提供给旅客住宿服务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
(二) 开锁业是指专门以技术手段解除锁具闭锁状态或对锁具进行修理的行业。
(三) 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是指从事二手移动电话和配件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等业务的行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的法规包括《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