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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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1:26
目前还是有效的。
这个规定是2004年颁布的,随着2007年《物权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时,一般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九条冲突时如何适用。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个人认为,善意买受人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想要对抗查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买受人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2、房屋已经交付。3、未过户非买受人过错。
从法理上来讲,《查封规定》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规定。可以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1:32
孤客最先闻。孤客最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