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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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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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10:30
深圳地区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以及计算方法,在劳动法规中有详细明确的说明。以甲为深圳市A公司员工,月工资12000元为例,病休1个月,A公司根据其《员工手册》中规定,按照本人工资50%的标准发放工资,仅发给甲6000元。甲对此提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是甲胜诉,因为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关于病假工资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的规定。
深圳地区的病假工资计算有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或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应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同时,病假工资也需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意味着,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综合考虑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而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样,《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修订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也遵循了同样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没有变化。
综上所述,深圳市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A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违法的,因为其只按照50%的比例发放工资,低于了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企业而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员工在病假期间得到应有的薪资待遇,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