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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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9:46
在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中,法律责任部分详细列出了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如未能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阻碍事故调查或滥用职权,将面临人员处分和刑事责任。例如,对未按规定组织救援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违规,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合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使用失效防护用品,将被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将受到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或刑事追责。
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但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单位,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同样,未按规定控制人员进入或疏散,也将遭受罚款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安全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如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罚款,严重者将吊销资质证书。
最后,对于政府或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责任处理决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分。处罚决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需遵循相关规定。
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