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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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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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08:12
安徽省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详细规定:
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根据法律保护文物。国家所有的文物,其使用和保管单位需承担主要责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祖传文物等,其所有人或使用者同样负有保护责任。
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必要时可委托文物管理机构执行。公安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三、省、设区市以及特定区域的政府需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以协调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地区的县级政府。
四、政府需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等基本需求得到资金保障。
五、鼓励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捐赠者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被挪用。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捐赠款,将专门用于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