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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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8:22
青海省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相关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旨在确保文物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此办法,强调了法规的通用性。
第三条指出,各级*负有文物保护的主要责任,需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中,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收藏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下属机构执行执法任务。各部门需在其职责范围内贡献力量。
第五条强调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确保工作的持续开展。
第六条倡导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的结合,允许在文物集中地或重要文物乡(镇)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导进行相关活动,并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鼓励公众参与。
第七条和第八条着重于宣传教育和鉴定服务,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文物保*律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意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文物鉴定委员会,提供鉴定服务。
第九条和第十条则关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单位需有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和相关部门会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办法》经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调查与发掘、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的保护、文物利用和经营、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七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