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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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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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条例》全文,详细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该条例旨在规范各类事故的上报与处理流程,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等特定事故除外。
第三章详细划分了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至30人伤亡和5000万至1亿元损失,较大事故涉及3至10人伤亡和1000万至5000万元损失,一般事故则少于上述标准。
第四至第七条强调了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谎报事故。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阐述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事故上报程序、事故现场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组织形式,如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负责,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处理。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事故处理规定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强调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最后,第六章附则补充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和条例的生效日期,以及废止旧规定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