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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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9:21
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公开年度报告,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报告内容涵盖多个方面: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情况;收到的公开申请和不予公开的处理情况;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争议;工作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现环保部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向上级部门举报,举报将被严肃处理。
对于环保部门的违规行为,如不依法公开信息、更新不及时、收费不当、以有偿服务提供信息或公开不应公开的内容,上级部门会进行纠正并可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特别地,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并由环保部门代为公布排放情况,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旨在确保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环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于推进和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