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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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9:33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那么,丈夫私自担保,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张平与李华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华在津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津市某中学任教的张平,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津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平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凡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平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华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李华生意一落千丈,李华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张平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解答:
1、根据法律原理相关规定,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担保法》等法律规定: 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其丈夫个人为其担保,只是其丈夫个人承担保证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责任,他妻子没有义务为其承担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孙涛律师解析:
从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从举证责任来看。债务在法理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
曾就读于湖南警察学院和武汉大学,2012年7月开始正式执业,现任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