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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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9:09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致力于保障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条例设立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条例规定,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强调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控源截污、综合治理等策略,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并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的实施,旨在减少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
政府需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设定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政府负责人需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同时,设立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而水行政、住建、城管、农业等部门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层政府也需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工作。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并经过审批后公开。政府还强调公众教育和参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责任,可以举报污染行为,举报有效者将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奖励。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由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制定,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1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8章77条,自 2012年4 月1 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