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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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0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了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强化对外派遣单位、实施单位和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同时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定义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即外派单位)与国(境)外的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人(称为外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派遣各类劳务人员至国外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
外派劳务人员,包括已完成派遣或正在招收尚未派出的个人,以及具有研修性质的劳务人员,他们是参与此项合作的个人主体。
外派单位是指具备合法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而实施单位则是指主要选派本单位员工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企业则扮演着为外派单位招募人员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角色。
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其他如外事、*、劳动、工商、物价等部门也需根据条例,协同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强调,外派单位在海外执行业务时,需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相关机构的指导,处理好外派人员在国外的劳务问题,并与当地机构保持良好协调与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其次,尊重输入国法律和当地风俗;第三,合作需平等互利,追求实效,形式多样,注重质量和合同履行,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最后,所有操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事,维护商业道德。
最后,无论在自治州内哪个区域进行对外劳务合作,都需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单位、实施单位和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1年1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九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经营资格、外派程序与方法、收费管理、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