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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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6:3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未经合法许可,企业若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商务主管部门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和取缔,若触犯刑法,则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企业若存在违规行为,如以非劳务合作名义组织人员出国、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组织等,将被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
对未按规定缴存备用金、未安排培训、未为劳务人员购买保险或安排管理人员的,企业将面临改正命令或罚款,严重者主要负责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签订合同、隐瞒信息、处理突发事件不力等情况,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
服务费收费违规或收取押金、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劳动合同收费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合同、报告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妥善安排停止合作的劳务人员,将受到罚款并可能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监管人员若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经201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0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的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