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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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22
商鞅根本没有从犯罪的原因上寻求消灭犯罪的途径,而是独期于重刑。他的工作尽管可能十分卖力,却丝毫无助于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从而也就无法达到止罪的目标。
在导致犯罪的因素不断膨胀的情祝下,商鞅得到的信息只能是犯罪的不断增加,而按照他的重刑理论,他只能应之以更重的刑罚。这种更重的刑罚虽可遏制犯罪于一时,但遏制的结果只能是使臣民形成更强烈的犯罪动机,使犯罪更加不可遏制。
这样,商鞅失去了以检讨造成犯罪的原因而修正重刑论的机会。商鞅是崇尚暴力的人,他坚信暴力在制民上的效力。如果不是这样,他还可能接受道家“民不畏死,奈以死惧之”的警告,还可能像齐法家那样发现“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的道理。把自己的重刑训由止刑论修正为预防论;把重刑的标准从“无刑”降到少刑。
他没有接受道家的教育,没有得到齐法家那样的发现,他的重刑论没有及时设置限制强度。这样,以他的人性论为依据的重刑论便丧失了避免发展为极端重刑,避免演变为野蛮刑杀的限制。当秦末阶级矛盾日趋尖锐时,二世胡亥“用法益刻深”,而李斯以“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为辞说二世行督责之术。这些火上浇油式的做法虽非直接受教于商君,但却可以从商君的理论中找到渊源。
如果说秦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韩非子的已非“纯粹法家”的学说的指导,是由于韩非、秦始皇父子等违背了法家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由于秦始皇父子等把法家的某些主张推向极端。那么,商鞅也有所贡献的法治理论不完善,有导致弊政的因素,没有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预为之防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20
商鞅变法过于的激进,使的这项变革对于秦国的作用很小。雷声大雨点小,就是这项变革的弊端,以为它作用很大,但是收效不明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21
我觉得商鞅变法确实是壮大了秦国的实力。但是其中也会留下一些祸端。但是是好胜过于不好的。这些弊端往往都被人们忽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26
我觉得还是有的,因为当时商鞅的制度一出来就威胁到了当时贵族阶级的手中的权力,所以他们最终会选择反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23
留下了的。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重农抑商政策,后来也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