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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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规定,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海关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海关将依法收取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被视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讲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基于成交价格审查确定,如价格未确定,则由海关依法估定。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运输费用、保险费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包括类似费用,但已包含的出口关税需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则由海关依法单独确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如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外国政府赠送物资、受损货物等。特定地区、企业或用途的货物也可能享受减税或免税,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除特定范围外,由国务院决定。对于临时进口或特许保税货物,可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暂时免征关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需经海关核准补缴关税。
第六十条说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逾期将被征收滞纳金。若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扣缴税款或变卖货物以抵税。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放行前缴税。
第六十一条提到,如果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有转移或藏匿货物的迹象,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暂停支付存款或扣留财产。如果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将立即解除措施。
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规定了税款的补征、退还和争议解决机制,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