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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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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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09:18
武汉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着重于确保各类设施的安全与秩序。第二章明确了多项关键要求:
第五条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包括场地需遵循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大型公共场所需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地。建筑物和设施需坚固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电器设备需完好,停电时要有应急措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人员容量应符合安全标准;并要求配备足够的治安保卫力量维护秩序。
第六条规定,新开办公共场所需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确保安全条件,并在竣工后接受区县以上*机关的查验。消防设计和工程验收需遵循相关法规。
第七条针对大型活动,如订货会、展览、物资交流会等,活动举办前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前与*机关及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安全保卫措施和落实治安保卫力量。
第八条对公共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禁止*、提供*服务、贩卖违禁物品、制造噪音干扰、住宿登记、禁止暴力表演和封建迷信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
第九条,所有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禁止违法行为,如寻衅滋事、斗殴、*等,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