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以对方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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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21:40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能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中“与他人同居”从文意上看,一般是指持续地、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甚至长期他人通奸的情况也不属于“与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更不能认为属于“与他人同居”。
网友认为,
这种法律已经和社会现实脱节,不符合现实环境,出轨对婚姻的破坏性很大,离婚还要等分财产,对于忠于婚姻的一方(尤其是家庭收入贡献较大甚至是单方付出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出轨一方造成家庭婚姻破裂,对方感情蒙受巨大耻辱和伤害,出轨方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还可以坐等平分另一方努力工作的劳动成果。
还有人提问,我对于其中法院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很好奇,到底什么样的才算是感情破裂?答主举的例子中,好像家暴才视为感情破裂?就算出轨不算,那一方对另一方完全没有感情了算不算?法院怎么认定原告对被告还有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