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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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37
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也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事登记的立法,只是针对不同的企业形态、登记中的各专项问题制定单项登记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立法体系相当混乱,不同法律间不仅雷同冲突层出不穷,还留有大量空白地带。那么商事登记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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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商事登记的效力如下:
1、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
《公司法》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析: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效力也包括三个方面。
1.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事项而与商主体发生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事项不实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任该登记事项所受损失,商主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2.合法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经依法登记的事项,无论相对人知晓与否,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如商事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就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称权。
3.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应当登记并公告的事项、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不得以其变更对抗不了解其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而与原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杨波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具有建设工程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法务咨询师资格,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投资分析师资格。杨波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