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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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8:33
江苏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第七章中有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年度监管实施到位(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制定并执行农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确保市场上的农产品安全,且抽查过程免费,抽查对象必须配合,否则将被禁止销售(第三十五条)。在检查过程中,他们有权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对于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加强监督抽检,公开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通报相关认证机构(第三十六条)。同时,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根据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需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农产品安全(第三十九条)。
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方面,地方政府需制定应急预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响应和处置(第四十条)。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