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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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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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8:32
第四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个人违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一)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农产品;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储运。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
(二)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规定查验农产品物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继续销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