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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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6:15
在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工程计价管理的相关条款。首先,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遵守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限额,未经审批不得超出(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明确不许压价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协议(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应包含工程计价方式、预付和进度款支付条件,变更时的价款调整规则,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等(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三十日内,需将合同副本、招标控制价等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需要依据合同、国家和地方计价依据等多方面资料(第十九条),发包方认可后即作为付款依据。
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逾期未作出审核的视为认可。如出现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8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计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4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