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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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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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20:05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五章专门关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消费者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严格把控。他们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包装和标识,提升产品信息的透明度。
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和批发商在销售产品时,无论是整箱的包装还是散装,都必须进行清晰标识。包装材料、容器、保鲜剂等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场所和用水须确保卫生,配备必要的冷藏和消毒设备。
标识内容需详尽,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商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如产品有分级,需标明等级;若使用添加剂,必须注明名称和剂量。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内容需准确、清晰、醒目,不得有虚假或夸大宣传。进口农产品还须附带中文说明。
在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或名牌农产品等标志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伪造、冒用等行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则需遵循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