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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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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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0:43
山东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注重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实施全程监控,规范市场行为。
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农产品包装需满足储藏、运输和销售的需求,易于拆卸搬运,同时要防止污染和变质。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无害。
第三十三条强调,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农产品,以及特定情况下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需在包装上清晰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标明自身名称和联系方式。
对于无需包装的农产品,鼓励采用标签、标识牌等形式标明基本信息。同时,对分级产品和使用添加剂的农产品,需标明相应等级或添加剂名称,以及电离辐射或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定,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和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必须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伪造、冒用或超期使用这些质量标志。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保护不容侵犯。
第三十七条中,标识内容要求规范简体中文,标注内容需准确清晰,以便消费者识别和检查追溯。各相关企业需对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