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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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8:22
山西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县级以上管理部门需建立科学的包装和标识制度,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确保符合法律、行*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特定农产品时有包装义务。这些产品包括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对于国家和省监管部门要求包装的农产品,即使拆包后直接销售,也需符合基本的包装要求,以保障安全和便于搬运。
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对于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可以通过附加标签、标识牌或说明书进行标识,确保信息清晰明了。
农产品的包装或标识必须包括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内容准确无误。对于特定认证的农产品,如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应标明相应标志和认证机构。同时,农产品的质量等级、添加剂使用、转基因生物标识等也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经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