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偿收回问题,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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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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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7:34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经过申请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您的叙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您已经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使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相关的主管单位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已经依法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除有特殊情况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收回。
出让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动工开发土地。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一年未开发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由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延迟开发的,不得收回或者处罚。
根据您的陈述,在动工时,*前去阻止,如无正当理由,则构成*乱作为或者恶意阻止行为,应当适用上述“由于*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迟延建设开发,所以,*无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您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