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9:4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23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独特之处在于:
1."不告不理"。
此类诉讼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诉讼能否提交,全凭受害人自行决定。
2.对于诉讼的处理,法官扮演起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他们仅承担审判职责,并不执行控诉功能。
3.当涉及到神明裁判的问题时,这类诉讼往往会采取决斗等手段,然后依据所谓的神示结果来做出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及权利,可以进行公开且理性的质证与辩论。
5.在弹劾式诉讼的框架内,大多数审判均属公开性质,其举行方式以口头辩论为主导。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特点如下:
1.国家官员有权主动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2.无论原告抑或被告,实际上并未占据现代法理学中所定义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3.起诉职责与审判职责未作区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以及侦查权于一体。
4.虽然阶段性地伴随有野蛮的刑讯、拷问现象。
5.这种诉讼形式通常是秘密运作的。
(三)混合式混合式诉讼既具备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征,也表现出部分纠问式诉讼的特性。
在此种诉讼模式之下,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庭审前的侦查和追诉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大环节各自独立,且具备鲜明的特点。
在庭审环节中,弹劾式诉讼的特色得以较为充分地展现出来。
在混合式诉讼体系中,审判权限与控诉权限分开行使。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享受平权待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其中。
此外,混合式诉讼的庭审理方式多以言词辩论与直接调查为主,且庭审过程通常具有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