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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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9:18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服务以及公平负担。第六条中,价格根据成本、费用变动适时调整,对于供水区域内的相近水利工程,采取区域统一定价,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与价格部门商定。对于非区域性的工程,价格则按单个工程独立核算。
第八条强调,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需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多用途中合理分配,供水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由供水价格覆盖。具体操作依照*财政、价格和水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果工程采用贷款或债券建设,供水价格应确保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能够偿还债务并获得合理利润,经营期按国家财政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
分类定价根据国家经济*和用水户承受能力进行,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只补偿生产成本,非农业用水则在成本和费用基础上计税,利润率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发电用水根据电网电价的0.8%至2.4%确定价格,用于其他兴利目的的用水则在发电用水价格基础上降低。
在特殊情况下,如动用死库容供水,价格可按正常水平的2至3倍执行。针对利用同一水利工程的梯级电站,一级用水价格遵循以上原则,下级用水价格逐步递减。
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