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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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7:19
抚顺市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旨在强化烟花爆竹的管控,确保公共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社会环境。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条例内容涵盖了全市烟花爆竹的各个方面。
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工商、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也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作。
规定中强调,各级机构和组织需积极宣传、教育公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协助管理部门。零售网点的设立需经过统一规划和严格审批,要求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如销售管理制度、消防设备、销售人员资质等。
燃放时间有限制,平日6时至20时,春节期间6时至22时,考试期间全天禁止。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危险物品生产区、公共娱乐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同时,禁止使用危险方式燃放,如抛掷和妨碍安全通行。
庆典活动燃放焰火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许可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公民应遵守条例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生活环境。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11年10月28日抚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条例》共2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