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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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7:21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经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