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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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7:29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需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根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配置、物业类型及社区布局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书面请求街道办事处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需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请求后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和推荐产生,并按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幢(梯)及相应建筑面积均衡分布。候选人名单需公示,业主如有异议,筹备组需核实处理并向业主反馈。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实行差额选举。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需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与会,且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应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需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反馈处理情况。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或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报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特定情形自行终止职务,如收受利益、向相关企业承揽业务、在服务企业任职、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书面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终止职务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需依法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可责令限期组织或直接组织召开。出现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不及时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可指定委员组织召开或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经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