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3:5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02:49
2012年12月24日,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一系列费用调整,其中包括取消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针对广东省的两项收费被免除了,它们是流动人员调配费和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些费用原本是因公赴港澳人员《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申请的一部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费用调整仅针对因公性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即《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这种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各主要省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用于内地公职人员在港澳工作或旅游。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则是为内地居民因私出行,如旅游、探亲、商务、培训和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发,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因此,因公人员的签注费和工本费被取消,但因私人员的《通行证》签注费和工本费依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
总结来说,对于因公出行的港澳通行证持有者,自2013年起,他们将不再需要支付签注费和工本费。然而,对于因私出行的普通居民,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费用标准并未改变,仍需按照既定规定缴纳。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