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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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2:50
国内外的研究均表明, 儿童期听力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在所有新生儿中, 双侧听力障碍的发生率约为0.1-0.3, 其中重度及极重度听力障碍约占0.1。入住重症监护病房(NICU)的新生儿中,听力障碍的发生率高达2-4。随着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在全国的广泛和深入开展,听力障碍婴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项目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听力障碍婴幼儿能否获得理想和最大限度的效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早期干预的涵义
早期干预原意是指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为改善处境(经济和文化等)不利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条件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教育。目前,其内涵已扩展为对学龄前有发展缺陷可能或已出现发展缺陷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营养、医疗、心理咨询、社会服务及家长养育指导等综合性服务。通过持续而系统的早期干预,使儿童在身体、行为、认知、情绪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发展得到改善和提高,为其以后进入普通教育机构或尽可能少的接受特殊教育创造条件。
二、早期干预的重要性
国内外报道已经证实,听力损伤的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可以使听力损伤儿童最大限度地接近和达到正常同龄孩子的言语发育水平。人类听觉系统的发育自降生后即开始,在3个月之内主要为皮层下脑干各级听觉中枢完成的反射性听觉反应,在3个月以后由于外周及中枢各级听觉系统迅速发育,使有意义的听觉活动得以逐渐发展。
三、国外听力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模式
Jack P.等学者认为,早期干预会有效的促进听力残疾儿童的发展,即对送达专业康复机构的儿童,提供有效合理的康复课程,并有针对性的努力,同时注意和儿童家长一起共同对聋儿进行康复、教育。听力障碍婴幼儿的早期干预需要卫生与教育、政治与社会紧密结合,需要各学科多边的合作。在美国等国家,早期干预策略主要包括四种服务模式。
1、以医院为中心的的服务模式,包括:医疗性养护,寄宿性医疗服务和医院。
2、结合型服务模式,儿童个体、家庭、群体以及社区相结合。
3、以中心为基础的服务模式,包括家长―儿童中心,儿童发育中心和特殊早期干预中心。
4、以家庭为依托的服务模式,分为家庭支持、家庭访视和家庭托幼机构。
四、国内听力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概况
我国高度重视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1994年10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0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4月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积极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在1999年,我国卫生部、中残联等十个部、局在确定全国“爱耳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新生儿听力筛查纳入妇幼保健的常规检查项目”。 2004年12月我国卫生部颁布[2004]439号文件,正式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这一系列的工作使全民预防听力障碍的意识得以大幅度的提高,对于婴幼儿听力的关注也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7年12月我国政府颁布了《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提出在2015年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此后,国内各大省市制定和颁布了各自的干预目标和规划,积极宣传和普及听力障碍预防及康复知识,大力开展聋儿康复训练,显著改善了听力障碍患儿的早期干预及康复服务状况。
五、听力障碍婴幼儿早期干预原则
婴幼儿的早期干预策略应包括从新生儿听力筛查,听力诊断,到助听装置选配,再到早期听力言语康复的一系列工作范畴。对于听力障碍的患儿而言,首要的干预目的是改善听力和实施声放大。即采用药物、手术、助听器及人工耳蜗植入等手段使其听力得到改善和声放大。中耳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急性听力损失,可采用药物治疗,中耳炎反复发作,保守治疗3个月以上无效,或外中耳畸形的患儿,需要考虑手术治疗;确诊为双侧永久性听力损失的患儿,需选配戴合适的助听器。佩戴助听器无效的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者,择期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以达到早期改善听力的目的。
总之,早期干预的原则,首要任务是采用语声放大、药物、手术、助听器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方法,使听力障碍婴幼儿获得听力改善和声放大,使其听到声音;其次是采用科学和有效的听觉言语康复及训练方法,使其听懂声音,学会说活。最后使他们获得最大限度的言语交流,回归到主流社会。这一系列艰巨的工作,需要广大听力学家和听力康复工作者来共同协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