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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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1:17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资源分布,制定或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过上级审批并获得政府批准后,该规划将公开发布。编制规划需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新设医疗机构的审批遵循限额制度,城市市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符合规划、符合基本标准、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有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个体诊所的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条件,还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连续专业工作年限。设置医疗机构需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文件。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划分,如三级医院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审批,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卫生行政部门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信息和是否符合规划。批准书的有效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不同设定,如诊所为1年,床位不满100张的为2年,100张床位以上的为3年。如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执业登记,批准书将失效。
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或地址的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审批,设立分支医疗机构也需按照新设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疗机构的合理设置和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 年12 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 号公布。《办法》分总则、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与校验、 执业规范、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