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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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1:14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第六章涉及特定的附则规定,确保废物管理的全面性。在章节中,第三十三条强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研究、教育以及尸体检查等活动产生的特殊废物的管理。这些废物不仅可能直接或间接传染,还具有毒性或其他危害,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在条例执行中的角色。然而,对于那些未设县级人民政府的地级市,条例规定这些职责将由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手,确保废物管理的无缝衔接和责任到位。
最后,条例的实施时间被明确在第三十五条,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标志着自那时起,广东省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上有了明确且详细的法律依据,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