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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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7:15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及其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公民获取*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统一领导本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等。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等。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为申请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将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理由,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告知负责公开的义务机关和联系方式,告知不存在的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人选择获取*信息的载体和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审核同意,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随机性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违法收取费用或有偿提供*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给权利人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9日省*公布的《河北省*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