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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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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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4:18
在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的寺院实行民主管理,通过设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会)来保障其内部事务的有序进行。根据条例,民管会由教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三条中,民管会的选举在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进行,人选需经教职人员会议推荐并得到乡政府和县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选举结果需报备给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规模根据寺院规模设立多个小组,如佛事组、学习组等,任期五年,可连任,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民管会成员需具备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威望高和管理能力等条件。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教职人员进行教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管理僧职人员,组织佛事活动,以及负责公益和自养经济实体等。
处理事务方面,民管会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副主任和委员协助分管,寺内财产需公开透明管理。涉及重要事项如规章制度修改、殿堂维修等,需广泛征求教职人员意见并过半数通过。民管会还需定期向信教公民代表和教职人员通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