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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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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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4:18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定着重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相关权益。第一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等,旨在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确保公民、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第二条强调,佛教事务的办理由自治州、县佛教协会和寺院自主进行,不受任何国外或境外势力的干涉。在对外交往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不接受任何附加的宗教条件,体现了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的独立自主原则。
第三条指出,自治州、县、乡(镇)政府及宗教事务部门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佛教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法律秩序,打击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要求佛教协会、寺院和教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热爱国家和宗教,同时积极为社会服务,体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最后,第五条强调,佛教事务不得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基本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禁止寺院和教职人员恢复或变相恢复已废除的封建宗教特权,这体现了现代法治对宗教活动的规范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