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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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7:21
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强调了对这一语言文化的重视和教育推广。首先,第八条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优先发展以蒙古语言授课为主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通晓蒙汉双语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政府承诺逐年增加对这类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其持续发展和资源保障。
在支持措施上,第十条规定,政府对蒙古语言授课学校提供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学费、杂费和教材费对学生实行减免,并设立了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以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针对蒙古族学生的汉语言教育,第十二条要求在蒙古族中、小学校开设蒙古语言课程,促进语言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在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第十三条规定,蒙古族人口多的盟市应设立蒙古语言授课的学校,高校则需加强或增设相关专业,预科招生特别面向蒙古语言授课学生。
为了拓宽毕业生就业路,第十四条强调政府将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接纳蒙古语言授课的大学生。
最后,第十五条指出,针对农牧民,特别是蒙古族聚居区,政府将开展以蒙古语言授课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加强配套建设,提高当地社区的技术教育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