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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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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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15:21
法律主观:仲裁是一种法律术语,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仲裁与诉讼和审判不同,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不同于强制调解,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是自愿型公断,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有所区别。仲裁通常是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地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接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 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 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 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