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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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7:40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五章主要涉及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十九条明确要求保险经纪机构需按中国*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及资料,且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条强调保险经纪机构需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及佣金收入原始凭证等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具体年限视保险期间长短而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需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指定账户。
第六十二条要求保险经纪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向中国*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亦有权要求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说明中国*可能对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说明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详细列出中国*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立、变更、资本金、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经营合法性、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真实性、内部控制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对外公告、计算机配置及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等。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保险经纪机构因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规或本规定、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等原因接受调查时,中国*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六十六条要求保险经纪机构配合中国*现场检查,提供文件、资料,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需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七条列出了中国*将保险经纪机构列为检查重点对象的几种情形,包括业务或财务出现异动、不按时提交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允许中国*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同时通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若认为检查人员违反规定,有权向中国*举报或投诉,并有权对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