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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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25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规定了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置要求。首先,申请机构需具备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所,具备独立开展服务的能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人员配置方面,必须配备与其申请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他们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技术负责人需具备高级职称,且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仪器设备需满足申报项目的检测需求,实验室需符合内务管理、安全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放射性物质管理及检测方法等严格规定。
资质审定方面,卫生部负责甲级和部分乙级资质的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级剩余资质、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的审定。申请机构需提交详细资料,如资质审定申请表、法人证明、质量管理文件、技术人员信息、设备清单等,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整个申请过程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
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审核和批准、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附则7章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