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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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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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23:11
青海省的宗教事务管理中,对于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解答机制。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些问题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所有。他们负责对条例的实施细节进行专业解读和指导。
条例的执行时间是自2009年9月1日起,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此之前,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8次会议上通过的两个重要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将不再适用。这意味着,自条例实施以来,这些旧的规定已经被新的管理规定所取代,以确保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