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6:1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41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就医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及医疗服务、参保单位医保管理和参保人员就医、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点服务机构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定点资格,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五条中国人民*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药店的医保定点资格审批、服务考核、协议管理,以及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审批、服务考核、协议管理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0日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 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人社发〔2012〕2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定点资格管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其他、附则6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