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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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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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41
第一条:为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与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过程中均需遵守此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质量跟踪,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若无专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