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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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4:21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若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决定有异议,有权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的15天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若逾期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公路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人员若违反本条例,将受到公路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且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应由*机关处理;若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