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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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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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4:04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的衍生权利,仅在债权成立后出现。它实质上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赋予债权人代理债务人行使某些权利的能力。这一权利,归债权人所有,非债务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需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在代位权行使范围内。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准,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向债权人主张。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具备了从属性、实体性及债权人所有性三*律特征。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滥用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