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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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4:04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独立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与此不同的是,代位追偿权通常出现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取代债权人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则是从权利,它们在债权产生时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时,保证人及已负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被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强债权的一般担保能力,而非直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满足债权。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基于委托受权或指定、法定范围,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