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21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政府的多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服,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等;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权益;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等证书;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未依法履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未依法发放;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