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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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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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5:21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详细考评细则旨在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果,确保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达到国家减排标准。根据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减排规定,本细则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估,总分为100分。
一、运行整体评价(70分):
1. 设施运行率(20分):正常运行率需达90%以上,全年运行天数不少于330天,满分。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停运检修,每减少1%运行率扣2分;未按规定运行将计为0分。
2. 污染物达标排放(20分):达标排放为满分。超标20%以上一次扣2分,若累计超过5次,则扣0分。超标排放总量同样扣分。
3. 污水处理量(20分):低于设计规模60%或3年内75%以下将计0分。污水处理量达标将给予相应加分,如超过设计规模95%以上则为满分。
4. 管理制度(10分):良好的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等是满分条件。违规行为将影响评分,如被发现不正常运行,多次违规将被扣分,严重者将面临处罚和整改。
二、运行参数部分(30分):
1. 用电量(10分):用电量与处理量相关性被评估,不符将扣分。
2. 生物特性指标(10分):如污泥浓度、气水比等偏离规范,每项扣2.5分。
3. 污泥产生量(5分):处理水量与污泥产生量数据需一致,不符则扣0分。
4. 日常监测(5分):自检频率和数据准确率低于95%将扣分。
三、运行日常管理记录(采用扣分制):
1-6条针对不同情况,如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监测记录不完整、报告不全、资料不全或污泥处理不合规,每项扣5分。
此细则旨在通过严格的考核,推动污水处理厂提升运行效率和环保标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