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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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42
你好!捡到的东西想要回来还得花钱买这种认知是错误的。自古以来拾金不昧,捡到的东西应该无偿的还给失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43
原本就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想要回来还得花钱买,这算什么事儿?”日前,市民朱女士遭遇了一件让她十分郁闷的事。原来,当天上午她在古柏菜场买菜的时候,不慎将手机丢失。
朱女士尝试拨通手机后,对方说想要回手机可以,但要拿500元钱才归还。最终经过讨价还价,朱女士以125元的价格从对方手中“赎回”了手机。
朱女士向《今日高淳》说起了手机从丢失到“赎回”的过程。“上午11点左右,我推着儿子在菜场买菜,手机就随手放在了儿童推车里,回到家以后我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就立即打了个电话过去,是个老奶奶接的,说可以把手机还给我。”
朱女士说,自己高兴地回到菜场以后,60多岁的老奶奶竟然向自己讨要500元。“其实我的手机也就一千多块钱买来的,并不是很昂贵的东西,而且我出门也就只带了125元,实在拿不出500元。”
最终在一旁路人的劝说下,老奶奶作出了让步,朱女士将身上仅有的125元给了对方,并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拿回手机的朱女士越想越郁闷,觉得自己是被讹了。“自己的东西丢了要花钱再赎回来,还被对方坐地起价,这不是太没道德了吗?”于是当天下午,朱女士就到派出所报警,希望能讨个说法。
对此,民警表示,双方因为一方捡到手机,在答谢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经过协商解决,或者走法律程序。但朱女士是在协商完成并拿回手机后才报警,就只能定性为双方协商成功,所以警方无法继续介入。
同时,因无法证明老奶奶所持手机是盗窃所得,并不构成案件,如果失主有证据证明手机是被盗窃的,警方则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那么,这种“有偿归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今日高淳》了解到,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到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理解为,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就本次事件,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如果捡手机者在归还手机过程中产生了费用,理应由失主承担。但对方索取的物质报酬也不在法律强制要求范围内,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的物质酬谢。
编后
拾金不昧无疑是一种美德,有偿归还也无可厚非。
采访中,有市民认为,老奶奶向朱女士索要这么多钱是不道德的,稍微意思一下即可。也有市民认为,是老奶奶替朱女士捡到了手机,朱女士应该主动支付老奶奶一定的报酬答谢。
其实,只要捡拾者与失主双方在尊重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理性协商即可。
法律保护捡拾者索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捡拾者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既是对捡拾者的敬重和鼓励,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是对拾金不还或拾金丢弃的一种补救性限制。
但倘若“有偿归还”真的无法私下协商解决,失主与捡拾者可以选择及时报警处理,或许就能避免这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