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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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0:20
在探讨犯罪故意的学说中,主要分为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和容认主义。
认识主义,又称观念主义,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犯罪事实,就算故意。例如,案例1中,被告人胡某明知投毒会致妻儿死亡,仍实施,被视故意。然而,这理论忽略了意志因素,只关注认识而忽视行为人希望与否,可能导致有认识的过失被误判为故意。
希望主义,强调行为人必须有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心态。例如,甲放火并非希望杀人,而是希望掩盖贪污,但这并不构成杀人故意。然而,它忽略了意志态度的其他可能,如模糊过渡状态,可能缩小故意范围。
容认主义则关注行为人的心理内容,如不介意或坚持实施犯罪。案例1中,胡某对妻儿死亡既希望又容认,均构成故意。而案例2的被告人虽认识到可能的危险,但未采取措施阻止,主观上存在容认,因此被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
容认主义克服了认识主义和希望主义的不足,通过心理研究,合理界定犯罪故意,重视主观恶性,界定了故意犯罪的范围,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立法的基础。例如,沙俄刑法典和巴西刑法典都强调,在犯罪者容许结果发生时,视为故意。容认主义的兴起,使得犯罪故意的定义趋于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